团伙销售IQOS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2017-01-10 08:00 举报
新型卷烟已经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一个巴掌大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

新型卷烟已经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一个巴掌大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
然而,这一统称为新型卷烟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在国内未经许可是禁止销售的。
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苟某及其同伙处查获IQOS卷烟共计2000余条,初步估算价值共计340000余元。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苟某等5人批准逮捕,这也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的案件。
从日本带入境,通过网络售卖
2017年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苟某伙同他人通过从日本携带入境、微信联系上家直接从日本发货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入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在我国境内未获得销售许可的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的新型不燃烧IQOS卷烟(俗称电子烟“烟弹”)及IQOS烟具,通过淘宝网、QQ、微信等方式非法销售,从中牟利。
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从苟某及其同伙处查获IQOS卷烟共计2000余条。经鉴定,其中2015条为真品IQOS卷烟,烟支填充物均系烟草制品。初步估算价值共计340000余元。这也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故卷烟的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蒸汽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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