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值超4000万元,走私加热不燃烧烟弹团伙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7-12-07 15:00 举报
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货源,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目前也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往期热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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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所属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100万不等罚金;

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该案系2021年4月21日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查获,成功打掉3个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犯罪团伙,查扣烟弹约4500条。

查获的HEETS牌电子烟烟弹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廖某宇、廖某成、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合伙将走私入境的HEETS牌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运至广东佛山、深圳等地销售牟利,累计走私烟弹案值4115.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3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唐某系主犯廖某宇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货款项,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42万余元转换为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洗钱罪。

审讯走私电子烟案主要嫌疑人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近年来受到市场青睐的一种新型烟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走私烟弹入境。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而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货源,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目前也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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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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