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IQOS烟弹涉案人员的“速效救心丸”

2017-01-10 10:00 举报
IQOS烟弹系列案件的证据体系、结构,基本上都是一样的(1)犯罪嫌疑人供述;(2)上家、下家的供述;(证明交易过程)(3)资...

作者:丁风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13588583412


 一

局势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天为止,随着一大批经营者相继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被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成立,由于有了现成的有罪判例,说明公检法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是高度一致的(虽然我们认为是无罪的),所以打击“非法经营”IQOS烟弹系列案件,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了。根据形势判断,此类案件将持续1—2年,后续还将有一大批经营者身陷囹圄。


 二

建言献策

要想遏制此类案件继续蔓延、恶化,首先,需要律师同行切实履行辩护职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非法经营”IQOS烟弹系列案件,从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多个角度、层次展开辩护,让尽可能多的司法人员意识到此类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而不是铁板一块。


 三

技术处理


1、关于证据、事实辩护


全国各地“非法经营”IQOS烟弹系列案件的证据体系、结构,基本上都是一样的

(1)犯罪嫌疑人供述;

(2)上家、下家的供述;(证明交易过程)

(3)资金往来(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证明交易双方交易金额)

(4)省级烟草质量检测站出具的真伪卷烟《鉴定意见》(证明烟弹是真品卷烟)

(5)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备注信息(证明交易双方有交易烟弹的意思联络)

(6)各地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明》(证明嫌疑人无烟草专卖专营资格)

(7)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证明在嫌疑人处查获烟弹)


由于IQOS烟弹必须使用专用的烟具,故大部分交易者都是同时出售烟弹+烟具,因为烟具不属于专卖品,所以不能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故辩护人必须要求嫌疑人实事求是的辩解:资金往来中包含烟具,而并非全部是烟弹。这样方能阻击控方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流水)作为认定交易金额的证据。嫌疑人的辩解,必须落实到讯问笔录中。嫌疑人仅有辩解,但是笔录中未记载,属于无效辩解!!!


省级烟草质量检测站出具的真伪卷烟《鉴定意见》,并没有对烟弹为什么属于卷烟做出认定,而是直接将其称之为卷烟,对此,辩护人应当要求烟草鉴定人员出庭。在法庭调查中,充分、有效驳斥、否定鉴定人的鉴定论证过程和鉴定结论。


2、关于定性辩护


(1)要求控方提供“烟弹属于专卖品”的法律、法规依据;

(2)要求控方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禁止销售烟弹的文件、通知,以及文件、通知的发布路径,是否公开发布;

(3)要求控方提供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的检验报告;

(4)要求控方说明“烟草特征性成分”与卷烟、专卖品的关系;

(5)部分检察院认定2017年11月以后烟弹才属于专卖品,即2017年11月以前烟弹不属于专卖品,要求控方说明2017年11月以后烟弹属于专卖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操作,目的是质疑、动摇、否定控方关于烟弹属于专卖品的规范依据,从而得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



3、关于量刑辩护


(1)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已购进尚未销售的部分,属于未遂;

(3)自首。

虽然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不构成犯罪,但是基于巨大的司法惯性的考量,我们不建议涉案人员与司法机关死磕。对于那些已经销售大量IQOS烟弹(经营额超过5万元)、但尚未被公安机关通缉、抓获的经营者,建议你委托律师,在律师陪同下(当然,你也可以自行处置),尽快到你当地派出所做一个“自首备案笔录”,对经营烟弹的事实经过如实陈述。

若你突然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这份“自首备案笔录”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认定自首的作用。自首可以大幅降低你的量刑,至少可以使你少受一些囹圄之苦、牢狱之灾。若你最终没有被外地公安机关查获,那是你命大,建议你去买彩票。

对于那些不想去做“自首备案笔录”的经营者,如果外地公安来抓你时,不要反抗,不要逃跑。这说明你命中有此一劫!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刑事辩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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