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视台 || 非法经营IQOS电子烟,两名店主获刑

2017-01-12 08:00 举报
专门销售IQOS电子烟.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李小燕:“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销售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网络...

5月31日,安徽省电视台公共频道晚18点《新闻第一线》节目播出了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IOSQ电子烟”案件。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地的一家蒸汽电子烟店的两名店主提起了公诉。


阙某某和自己的妹夫刘某某合伙开店,销售蒸汽电子烟,这种电子烟因为不产生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成分,颇受年轻人的青睐。2018年市面上开始流行IQOS电子烟,而这种电子加热非燃烧型香烟、分烟具和烟弹两部分,看到身边很多朋友都想尝试,两人随即又开了一家分店,专门销售IQOS电子烟。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李小燕:“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销售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网络微信进行销售。”


在侦办这起案件的过程当中,如何界定IQOS电子烟的性质,成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面对的首要难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主任倪卫红:“我们也跟公安机关也去到了沿海地区进行了一个考察论证,电子烟主要是从国外通过地下渠道走私日本、俄罗斯这样的一个渠道过来,主要是万宝路这样的一个产品,还有一个是HEETS这样的品牌,从走私这个角度是能够打击的,从源头上打击,但是走私进来的这种电子烟如何杜绝,是我们法律人遇到了一个问题,因为已经有社会危害性了,那么他是不是烟草产品?”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IQOS电子烟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专卖品。


卷烟产品它是一个烟丝,但是电子烟的Iqos的烟袋里面是个烟草薄片,仅仅是这样的一个区别。”倪卫红说。


经调查,阙某某二人销售IQOS电子烟烟弹共获利7万余元,扣押两人持有的烟弹价值19000余元。


我们认为还是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这样的一个方向去取证,所以我们在前期是做了一个大量的引导,侦查的工作,有没有去资质,你有没有网络上的经营的许可对吧?你是否可以经营进口的这种烟草专卖的许可?如果你都没有的情况下,如果你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追诉的标准5万元以上,那么你就构成犯罪。”倪卫红说。


最终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审       核丨郭   伟
来       丨包河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       辑丨李   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安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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